11月1日起实施!青少年体育培训新规来了
发布时间:2026-10-19 21:46:49|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印发《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立足“双减”工作部署,深化体教融合,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推动青少年体育培训行业规范提质,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一起来看要点内容↓↓↓
《规范》共七章三十条,明确面向7至18岁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技能培训均适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等均纳入管理范畴。文件确立立德树人首要目标,要求培训活动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避免唯盈利、盲目扩张的行业倾向。
《规范》在场地设施、课程班额、从业人员管理、收费运营、安全保障等方面均有明确要求。
中小学校完成教学计划后,可依规开放体育场地,遴选合规机构提供青少年体育培训服务。
课程必须匹配参训孩子的年龄、身体状况、身心发育规律与运动能力,建立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落实运动伤害防护措施。
普通班次:每班次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高危体育项目:每班次不超过20人,应当配备1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急救证书的救护人员。
预收费红线.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同时收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七条 用于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下称“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人员、设施应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培训场地开放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每班次不超过20人,应当配备1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急救证书的救护人员。
第十四条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教师资格证书;6.其他与青少年体育培训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书。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证书在有效期内。支持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采取换发本省通行“通用电子证书”等方式为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须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的培训主体,面向自愿参加长训或定向培养的学员,与学员家长签订长期委托培训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或张贴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场地须知、健康报备、课堂纪律、运动损伤、应急处置等安全教育内容。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建立极端天气培训熔断机制。
第七条 用于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下称“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场地、人员、设施应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培训场地开放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每班次不超过20人,应当配备1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急救证书的救护人员。
第十四条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教师资格证书;6.其他与青少年体育培训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书。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证书在有效期内。支持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采取换发本省通行“通用电子证书”等方式为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须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的培训主体,面向自愿参加长训或定向培养的学员,与学员家长签订长期委托培训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或张贴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场地须知、健康报备、课堂纪律、运动损伤、应急处置等安全教育内容。青少年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建立极端天气培训熔断机制。